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对制定机关报备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