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

(一)违反报送备案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不按时报送备案或者不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书面审查意见;

(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