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