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相关专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