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汇总,并移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存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