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但是存在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