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但是存在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