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予以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