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下统称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法规制定机关备案;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