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