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