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四章 防汛抢险第二十四条有效本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和凌汛期。伏秋汛期为每年的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凌汛期为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次年的二月底。大汶河下游的汛期为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