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以前组织对防汛责任制落实、度汛工程建设、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物资储备以及河道清障等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