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以前组织对防汛责任制落实、度汛工程建设、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物资储备以及河道清障等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