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干流、大汶河下游、黄河蓄滞洪区的防汛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包括防洪和防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