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八条有效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以前制定工程设施的防守方案和度汛措施并组织实施,黄河河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