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四条有效有迁移安置救护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黄河河务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滩区、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救护组织,制定迁移安置救护方案,落实迁移安置救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