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部门、下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