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九条有效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由济南市、泰安市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东平湖管理局、泰安和济宁军分区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东平湖、大汶河下游以及所管辖的黄河干流的防汛工作,其办公室设在东平湖管理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