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产生的砂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