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总量、作业方式采砂;
(二)即时转运、清除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回填采砂坑道,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
(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监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服从航道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作业标志,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七)汛期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