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