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黄河干流兰州段为禁采区。除黄河干流兰州段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采砂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度汛、供水、航运安全调度及应对河道管理紧急情况不宜采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临时采取禁采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