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砂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县(区)行政区域界河河道内采砂的,由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分别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未达成协议,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