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工程建设活动影响水文监测、河道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并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增加的,还应当按照实际增加的成本予以补偿;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扩建、拆除原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所需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