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工程建设活动影响水文监测、河道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并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增加的,还应当按照实际增加的成本予以补偿;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扩建、拆除原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所需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