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湟水(含大通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