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湟水(含大通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