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整治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以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