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河道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在河道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因河道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