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趸船等浮动设施的运营应当遵守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规定。

在汛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河道涉水安全的规定,并服从工作人员劝导,防止被困、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