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