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河道治理与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