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河道治理与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