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整治、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