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编制河道整治规划应当遵循河道演变规律,满足兴利除害要求。

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湿地等规划应当与河道整治规划相衔接,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