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工作;

(二)依法公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及保护范围;

(三)应当对已经探明或者正在使用但未划定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

(四)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周边地区的产业结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投诉调查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