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方案的拟定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和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指导城市水源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使用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农业生产,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财政、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公安、教育、文广旅、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