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