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