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运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农村生活污水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不具备集中收集条件的,应当因地制宜建设模块化或者小型收集处理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