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农业、工业等污染进行有效防治。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增设公益性岗位,确定专人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日常巡查管护,清理整治水源地附近环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协助做好相关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