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县(区)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并报告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