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做好跨行政区域之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建立重点流域跨界断面饮用水水质监测保护机制。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