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及联动预警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的动态监测,依法公布相关基本水文资料;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出水水质的监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城市和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对出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饮用水出水水质监测信息。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的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