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开展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通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