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排查影响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源,对水源保护范围内污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动态数据库。对于因受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论证难以恢复饮用水功能的水源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撤销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