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制定经营、管理制度。联村供水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