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
(二)设立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三)堆放医疗垃圾;
(四)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五)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
(六)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