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时划定备用水源地,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寻新的水源地,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山泉、山涧水、水井作为备用或者规划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