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市、县(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量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