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处理居民有关保修期内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查处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法行为;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窗,擅自开挖、扩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私搭乱建,占用和损毁花、草、树木和侵占绿地,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

(五)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工商登记或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除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以外的烟尘污染和具有经营性质的生产加工类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的监督工作;

(八)人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