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