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应显著位置公开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在楼宇的大堂或者入口处张贴服务机构名称和服务电话;
(二)在收费地点张贴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
(三)在电梯内张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在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处置联系电话;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