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是否续签合同的决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对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严禁擅自撤出。

未成立业主大会但需要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